2001年7月17日 川国税函[2001]23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366号)转发你们,并规定,我省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 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开支部分,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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