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思茅、昭通市、红河、文山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协查
函》(粤国税稽函[2004]82号、粤国税稽函[2004]83号)转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联系,认真查清供货人身份以
及供货人身份证的真实情况,并请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二、查清《协查函明细表》所列供货人与购货单位有无真实的业务往来,是否属
于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是否收到购货单位的货款。
三、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的要求,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并将调查取证资料直接寄往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同时将协查情况以书面
的形式报告省局稽查局。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协查
函(粤国税稽函[2004]82号)(略)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协查
函(粤国税稽函[2004]83号)(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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