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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贸出口企业开具和使用《进货分批出口申报单》操作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8-31     浏览次数:

保山、德宏、红河、文山、临沧、丽江、西双版纳、怒江等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企业进货分批出口业务的管理,现对外贸企业申报退税

时提供的《进货分批出口申报单》开具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货分批出口申报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必须在出口企业同一批货

物一次购进分批出口,需要对进项发票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才能开具。

  二、《分割单》必须由出口企业在申报配单前到退税主管部门开具,经主管退税

部门审核签章后方可使用。

  三、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分割单》时,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菜

单“进货分批单申报录入”目录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并打

印交主管退税部门审核。

  四、《分割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随原票装订,第二联由出口企业留存在下次申

报退税时使用,第三联由退税国税机关留存备查。

  五、主管退税部门在审核《分割单》时,必须对照原票进行审核,无误后编注号

码并进行登记,同时加盖审核人员“同意结转”印章。

  六、如《分割单》在第二次申报后仍未使用完,需再次开具分割单时,出口企业

必须提供上次开具的《分割单》(第二联)到主管退税部门按上述程序再次开具《分

割单》。

  七、对于按本通知规定开具的《分割单》,出口企业须在一个公历年度退税清算

期内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未使用完毕的须报主管退税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在下一

年度继续使用。

  八、对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开具的《分割单》,出口企业必须在

2004年年终清算前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未使用完毕的,须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实

后,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九、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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