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1日 川财税[2000]40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
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0年10月2日 财税[2000]1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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