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1日 川地税函[2000]358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财税率[2000] 31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6]500号)文件规定:我省客运 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在“九五”期内,由 省交通厅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鉴于此政策即将执行到期,省局 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两费”应税收入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 困难的可委托当地稽征部门征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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