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9日 川地税函[1999]206号
为了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对生猪屠宰税代征单位的管理,督促代征人员严格执行税 收政策,依法代征税款,根据《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现就屠宰税代征人员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代征入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熟悉农村政策、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 责。 〈二〉政策观念强,能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能依法代征税款。 〈三〉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屠宰税代征工作: ①思想素质差、品行不良、文化水平低的人员; ②生猪贩运户、社会屠工; 二、地税机关必须对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经考试后择优确定。 同时与代征单位签订执行政策的目标责任书,明确代征人员的职责。 三、基层地税机关应定期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对其执行政 策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代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禁用白条收税、收入情税、 按人头摊派和承包征税。代征税款必须及时足额入库,严禁贪污挪用税款。 四、基层地税机关要对代征工作进行考核,对代征工作好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 励。对违反税收政策,经教育不纠正的代征个人应取消其代征资格。凡出现摊派征税、 承包征税、收税不开票和税费混开等违规操作行为的,代征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五、各地应对生猪屠宰税代征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纠正 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代征管理制度。 (6)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制、售假发票窝点举报电话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