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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加强电信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13     浏览次数:

 1999年12月13日 川地税发[1999]131号

 

    为加强全省邮电业发票管理,我局曾以川地税发[1996]132、[1

997]201号文件对全省邮政电信系统内的邮电业发票进行了规范。为加强

对邮政电信系统以外的单位(个人)从事电信业务使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电信业务(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IP电话、无

线寻呼、互联网、数据通信、电报、电传等)的单位(个人)(包括军队、公安

、武警、铁道等系统所办的电信业及中国联通公司在川的所有分公司,下同),

在收取固定电话装机费,移机、过户、改名费,移动电话和寻呼机购置费、入网

费,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服务费、寻呼服务费及验机费、调侧费、手续费等各项

费用时,都应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电信业发票。

    二、全省统一式样的电信业发票有:四川省××县(市、区)固定电话、移

动电话通话费发票;四川省××县(市、区)寻呼业发票;四川省××县(市、

区)电信业通用发票(票样附后)。这三种统一发票启用后,四川省地方税收发

票样本中原邮电通信业01-03号发票停止使用。

    三、全省统一式样的电信业手工填开发票由市(地、州)县(市、区)地方

税务局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配售。用票单位(个人)持《发票领购簿

》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微机打印发票按现行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印

制。

    四、个别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印制自拟格式电信发票的,由地(市、州)、县

(市、区)地方税务局按管理权限审批印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单位(个人)所使用发票进行一

次彻底清查,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电信业发票(包括收据、白条等)和其他

行业的发票不得继续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地方税务机关计征

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违者,地税机关对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双方,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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