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3日 川地税函[1999]40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工作。由于过去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管理偏松,征管工作有一定难度,各地要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工作,执行统一征 税政策,务使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证券公司的代扣代缴工作。证券公司是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的支付单 位,是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证券公司应在对个人股东帐户销户或结息时 代扣税款,并于次月7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凡是不扣或少扣的, 由证券公司负责补缴,为了认真搞好代扣代缴工作,应要求证券公司尽快在软件设计 方面进行相应调整,使之适应代扣代缴工作的需要。对于隐瞒有关资料,不按税法规 定进行扣缴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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