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7日 川国税发[1999]071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再就
业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参照社会保障三项标准调整情况,并结合我省地域辽阔且经济状况很不
平衡的实际,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全省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人销售额的起征点
(以下简称“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
一、全省新的增值税起征点,采取省局规定幅度,授权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在规定幅度内做具体调整的办法。其幅度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
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60元。
二、各地具体的增值税起征点由各市、地、州国税局确定后,于2000年1月
底前,报省局备案。各市、地、州国税局不得再下放此项权力。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九七本地网帐务系统”邮电专业发票票样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