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6日 川地税函[1999]39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对地方农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
行重新界定,并加强征管。
二、对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事业单位应按照国税发[1999]65
号文的有关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爱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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