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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06     浏览次数:

1999年12月6日 川地税函[1999]39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对地方农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

行重新界定,并加强征管。

    二、对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事业单位应按照国税发[1999]65

号文的有关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爱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

年11月16日 国税发[21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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