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9日 川地税函[1999]38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投资额”的划分问题 (一)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1999年7月1日以前 或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划分,以实际时间发生额(或按工 程进度)为标准。 (二)某项目(工程)截止某一时间(工程进度)为止,期间建设单位(甲方) 款实际投入款与施工单位(乙方)垫付的工程(含设备)之和,为这一期间实际完成 的投资额。即:实际完成投资额=甲方实际投入款+乙方垫付工程(含设备)款(或 甲方应付工程款)。 (三)企业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实,难予准确划分1999年7月1日前或后实际 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核实其实际完成投资额,并按下列公式计算19 99年应纳税款: 1999年实际应纳税款=全年投资额×(1-0.25)×适用税率 二、关于“退税”问题 (一)1999年年底前已竣工尚未清算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在难确划分该项目 1999年7月1日前、后的投资额及其核清该项目历次预缴税款的基础上,办理项 目竣工决算后的清结算工作。 确需退税的,纳税人需提出退税申请,主管征收机关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上级 税务机关审批。 (二)1999年年度前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可在今年年末先办理税款清算,再 按程序办理退税事宜。 三、关于“开发公司”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216号)规定:商品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 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 4]63号)文件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单位(商品房开发公司)为商品房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并在申请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实行代扣代缴、 项目完工后再进行清、结算。 因此,我省开发公司享受7月1日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应以投资额的发生时 间为准。 四、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国税发[1999]158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准 确划分1999年7月1日前或之后完成的投资额,把握好年底竣工项目、在建项目 结算、清算的关口,不得任意办理退税事宜。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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