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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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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