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2日 川国税函[2004]10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 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 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 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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