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适用范围
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核准,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
理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
介机构”),在云南省范围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
务费等业务收入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
票》)。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领购和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统一发票》的管理机关,负责《统一发票》的发售
和管理工作。
(二)保险中介机构(属银行、邮政、铁路、航空行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除外)
均应凭各自税务登记证件和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
购事宜。
(三)银行、邮政、铁路、航空等下辖支行、支局、站、点所属分理处、储蓄所、
邮政所、站、点等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网点,可由其上一级支行、支局统一办理《统一
发票》的领购事宜,下发各业务网点使用,并做好《统一发票》的监管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统一发票》的管理,做好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清
理检查工作,并认真测算各地《统一发票》的需用量(电脑票和手工票),于8月
3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二)各保险分公司应高度重视《统一发票》的推广和使用,将《通知》转发到
各分支机构和兼业代理单位,向所有代理合作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网点进行
宣传,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
(三)保险兼业代理除应按《通知》要求报送“业务结算表”外,还应按《保险
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业务台账、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
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四)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会同云南保监局共同做好《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工
作。对于违反《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地税部门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云南保监局将对严重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他有关事宜
(一)为确保《统一发票》工作的顺利推广实施,结合我省保险业发票的实际情
况,《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对条件允许的推行电脑票,达不到要求的暂时
实行手工票,逐步实行计算机开具发票。
(二)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相关发票的更新工作,云南省《统一发票》于
2004年10月1日正式启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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