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793号)要求,我局立即组织力量,以省局机关
办公室财务核查的方式,对我局机关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进行了清理登
记,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于2004年1月在新华人寿保险昆明分公司为在职干部职工(含工勤人员)
共162人购买了为期1年的意外伤害险即新千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共缴纳保费
32400元。其中每人每年缴纳保费200元,当被保险人乘座特定公共交通工具
(火车、飞机、轮船)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身故时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由于新千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只以单位、团体作为投保人,鉴于云南山高坡徒,
我局机关干部职工经常出差、下乡需乘座特定公共交通工具(火车、飞机、轮船)的
实际情况,为解决职工后顾之忧,有必要为职工购买此保险。购买此保险后,凡是出
差、下乡涉及的意外伤害保险(火车、飞机、轮船)费一律不再公费报销。
附件:1、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单位财务核查登记表(略)
2、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统计表(按险种划分)(略)
3、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统计表(按单位性质划分)(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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