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
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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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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