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7日 川地税发[1998]068号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纷纷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将房产出租 的税收征免应怎样掌握,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或购建的房产,属自用的,应按《条例》规定的免征期限 免征房产税;将富余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将开发建设完工的商品房(商场、写字间、住宅)用于出租、 或将一个整体综合开发项目部分建设完工用于出租的,均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 营业税、房产税。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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