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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8-21     浏览次数:

     1998年8月12日 川地税发[1998]062号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

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必须下大力气

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保证1998年

各项改革发展任务的实现。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

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地

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决定》、《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中发(1996)12号和两办《通知》以

及国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政策法规,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

从政治、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严

格执行国家农村税收政策,确保农业、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收政策,严禁收过头税、重复征税。一是同一块耕地,

在一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对种植粮油作物的,只征收农业税;对

种植农业特产作物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粮油作物和农业特产作物套种、间种、

轮种的,究竟征收农业税还是农业特产税,由当地征收机关在征收时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二是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要坚持按规定范围和环节征税,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和增加征税品目,不得擅自提高税率和改变征税环节,不得将应由收购者负担的税款

改由生产者缴纳,不得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数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变相加重

纳税人负担。三是清理核减已占用和已减少的计税耕地面积的农业税及其计税基数。

1996年我省在1995年全面调查核实各种占地基础上,对1976至1994

年的各种占地农业税任务进行了核减。但有的地方核减工作尚未完成,省局要求今年

底前务必完成此项工作,切实解决好目前有税无地的矛盾,减轻农民不合理的农业税

负担。

  三、强化征收管理,杜绝平摊税款和承包征收屠宰税行为发生。一是加强征收任

务管理。各地对已占用和损毁的耕地不得再向农户下达农业税任务。从1999年起

各市地州下达的农业税任务(包括各县下达任务数)必须及时抄报省局。以便省局掌

握各地税负情况。加快农业特产税税源登记建卡工作步伐,坚持据实征收c县级税务

机关要按实际税源测算并下达考核任务到乡镇,乡镇不得再将考核任务分配到农户。

严禁不问税源实际层层加码征收。二是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税款。对生猪屠宰税,

不得按生猪发展计划征税,更不得按人头平均摊收。对农业特产品的生产者,要严格

按实际产量和实际市场中等售价计征,不得按预汁产量和:预计出售价格计算提前预

征。对收购者要按实际支付收购;金额依率计征。三是严禁将屠宰税承包给单位和个

人征收,对存在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对顶风违纪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四是

让纳税农户缴纳明白税。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做到税费分开,禁止税费混征,征

收税款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税票或以其他(白条)充当

完税凭证。

  四、坚持依法减负,做好农业税收减免工作。一方面要抓好灾歉减免。今年我省

遭受多种自然灾害,特别是旱灾和洪涝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很大,各地要抓紧灾情的

调查核实工作,尽早把灾歉减免款发放到受灾农户。另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

12号),继续做好全省建卡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工作。

  五、严肃查处加重农民不合理税收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发

挥举报咨询电话的作用,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坚决查处平摊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的违规者。对重大案件,特别是发生人员伤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严厉查处,

并及时向省局报告。一些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经批准可以公开曝光。

  六、加强部门配合,切实搞好委托代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

府有关地税管理体制调整的要求,理顺基层农村税收征管机构。农业五税及屠宰税委

托乡镇财政所代征的,要完善代征手续和办法,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督促代征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依法征税,依法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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