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0日 川地税函发[1998]26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 7]1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 字[1998]96号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对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 地方,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难,可以委托当地房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 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 向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制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通知书,纳税人据 此到土地或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证书。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 续。 三、关于票证管理。契税征收中需要的有关票证,即纳税申报表、减免申请表、 完税证、减免税通知书和"契证"等,具体式样我局将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征收机关 按日以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采用任何形式偷税,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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