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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3-26     浏览次数:

     1999年3月26日 川国税函[1999]112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的通知》(国税函

[1999]12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1999610日前收到铁路部门199941日前开具的铁路

运输发票,运费金额抵扣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对41日后开具运输发票运费抵扣,

一律按总局国税函[1999]24号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1999年

3月15日 国税函[199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

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

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

(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

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

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

得予以抵扣。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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