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6日 川国税函[1999]112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的通知》(国税函 [1999]12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1999年6月10日前收到铁路部门1999年4月1日前开具的铁路 运输发票,运费金额抵扣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对4月1日后开具运输发票运费抵扣, 一律按总局国税函[1999]24号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1999年 3月15日 国税函[199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 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 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 (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 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 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 得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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