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6日 川国税函[1999]111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你们。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增值税免税货物范围的, 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方可享受免证增值税的照顾。对此, 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 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 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 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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