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4日 川国税流一函[1999]00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巳征税款从1995 年起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五年内抵扣完毕。截止1998年底,我省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抵扣工作已实施四年,累计抵扣比例为79%。由于经济、税源发展的差距,各 地目前抵扣进度相差较大,大部分市地州抵扣进度低于全省平均进度,个别地区累计 抵扣比例在60%以下。按照财政部、总局《通知》规定,今年是实施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抵扣的最后一年,我省要完全抵扣完毕,省平均累计抵扣比例须达到21%,而部分 抵扣进度明显滞后的时区则面临较大困难。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今年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作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巳征税款的后期抵扣工 作。各地要在保证今年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继续按照财税字[1995]42号和省局川 国税发[1995]93号文件规定,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年度调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加 快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特别是抵扣进度明显偏低的地区,要采取措施, 将期初抵扣与清缴陈欠工作结合起来,力争多消化一些包袱。 二、根据总局要求,今年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需报省局审批。各地 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按季及时、准确报批,具体办法仍按照川国税发[1998]121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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