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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2-03     浏览次数:

     2005年2月3日 川地税函[2005]18号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几个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德地税发

[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储备中心转让、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

(八)款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转让、出售国有土地

使用权取得应税收入,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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