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3日 川地税函[2005]18号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几个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德地税发 [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储备中心转让、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 (八)款“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转让、出售国有土地 使用权取得应税收入,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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