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5日 川国税函[1999]142号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后资产评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绵国税发[1999]21号) 收悉。现对改制企业资产重估后流动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非正常损 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改制企业流动资产评估后由于非常损失导致实物量和价值 量减少的,应按上述规定转出其进项税额。如果是因为市场价格变动引起流动资产价 值发生变化的,无论现值低于还是高于原值的部分,其进项税额均不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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