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4日 川地税函[1999]13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9号《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
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精神,省局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再次重申全省地税系统的任何单位及部门在其计算机系统
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各地对现行使用的软件要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
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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