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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5-05     浏览次数:

     1997年5月5日 川地税发[1997]49号

 

  为加强我省旅游业发票(含游览场所使用发票,下同)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

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款足额入库,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省旅游业发票印制、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业(包括为旅游团体和个人安排食宿、提供交通工具

及导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四川省××县(市、区)

旅游业发票;只从事旅游专线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

四川省××县(市、区)道路客运旅游定额发票;提供车辆(包车)为旅游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四川省××县(市、区)汽车租赁(包

车)发票  (以上三种票样见《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

  二、省内各游览场所(包括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各名胜、风景点等)

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四川省××县(市、区)游览场所发票四川省

××县(市、区)游览场所定额发票。(二种票样附后)。对统一发票不能满足需

要,以及需要将游览场所、风景名胜的特色印于门票上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提供发

票(门票)式样,报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旅游业发票的发票联用纸、监章及套印油墨、字轨号码等原则上按川地税发

[1996]1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拟格式的游览场所门票,个别特殊情况要

变更用纸的,需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套印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套印

位置及使用油墨应符合发票印制规范要求,并在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刷。未按规定要求

印制的旅游业发票,不得作为计帐报帐依据;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进

行税前扣除。

  旅游业(含游览场所)经营者需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

制。

  四、旅游业发票原则上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配售。实行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

的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售,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旅游业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发票各项规章制度,

并组织力量对旅游业和游览场所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原库存旅游业发票

原则上用到1997年6月30日止,7月1日起使用新版旅游业发票。个别库存量

大的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加盖地方税务机关验讫章,可延长使用至1

997年12月31日。对未按规定使用旅游业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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