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有关税费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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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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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的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2004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处置不良资产有关税费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农村信用社改制中变现、转让接收的原材料合作基金会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农村信用社转贷中央专项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涉的地方税收,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省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对其变现、转让接收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外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涉地方税收,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省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二、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贷房产在未处理前闲置期间,暂不收房产税;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贷房地产在未处理前闲置期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的有关规定,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手续。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载判确定的抵贷资产中,暂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整体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接原农村信用社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期间接收、处置不良资产时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国家关于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的办法执行。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最低限执行。 六、经商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对农村信用社在处置抵贷资产(房地产)时发生的诉讼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收取。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千方百计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成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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