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8日 川地税明电[2001]4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近段时间以来,反映各地在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些违反税法的行为和作法 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颇多。所反映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改变征 税环节,将应由经营者负担的税款改为向生产者(饲养户)征收;按人头或地亩数平 摊征收税款;将屠宰税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征收;将屠宰税委托给生猪屠宰 者或经营者代征;收税不开票或用非经营性收据或自制票证等白条替代税票征税;税 票开具不规范,“税种”名称不明,统以“生猪税”代之;用地方税收税票征收增值 税;征税过程中搭车收费等。 元旦将至,春节即将来临,正值生猪出栏和年宰高峰,为确保屠宰税政策正确贯 彻执行,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屠 宰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请即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法。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正确执行屠宰税政策不仅是依法治 税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地税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纳税人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是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 好屠宰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严格依法征税的自觉性。 二、省局再次重申如下政策和纪律要求,各地务必严格执行,违者将坚决予以查 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严格按照川府发[1998]55号文规定的定额标准征税,严禁将应由 经营者负担的税款改为向生产者(饲养户)征收。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数等任何形式摊派征 税、收空头税。 (三)严禁将屠宰税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征收;严禁社会闲杂人员参与 屠宰税的征收。 (四)严禁将屠宰税委托给生猎屠宰者或经营者代征。 (五)严禁收税不开票或以非经营性收据、自制票证等白条替代税票征税;在征 税过程中要做到一税一票,严禁一票多税、一票又税又费,以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 入库,防止税款流失,杜绝贪污腐败现象发生;同时要正确、规范地填开税票,让纳 税人拿到合格的完税凭证。 (六)加强票证管理,严禁买卖税票;严禁用地方税收税票征收增值税。 (七)严禁以屠宰税的名义搞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 三、对省局电话通知及转批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各地要及时查处,基层 人员不得顶着不办,不得打击报复反映情况者。违者,将从严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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