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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关于保险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9-08     浏览次数:

     2000年9月8日 川地税函[2000]270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新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9年在成都市设立分公司开展保险

业务,并将陆续在省内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为统一和规范全省保险发票管理,现

将两公司在川开展保险业务使用发票及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泰康在我省设立的保险分公司(简称在川分公司,下同)开展国内保

险业务收取保险费使用的各种收据(含手工填开、微机打印、宣额收据及各式保单代

收据)属保险发票范畴,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首批纳入管理的发票式样附后);开

展涉外业务收取保险费使用的收据,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暂自行管理。

  二、在川分公司使用统一式样的保险发票,由各分支机构将所需票种及数量报所

在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签章审批,再报成都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汇总后向省地方税

务局提供该票式样和所需数量,省地方税务局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印制,暂

委托成都分公司发放;在川分公司使用非统一式样的保险发票,各分支机构将票样及

数量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印制管理。

  三、在川分公司使用的保险发票发票联,(保户留存联)和记账联必须套印全国

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必须使用全国统一防伪纸。

  四、2000年10月1日,新华、泰康在成都的分公司正式启用地方税务机关

监章印制的保险发票,原发票停止使用。个别库存较大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并加盖验讫章,可延长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

  五、在川分公司要建立健全保险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险发票的

申印、领购、保管等工作。近期,两分公司要对各自使用的收据进行清理,凡应由地

方税务局监印的单据都要报票样到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10月1日后,两分公

司未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章和验讫的保险发票,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票样(略)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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