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8日 川地税函[2000]270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新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9年在成都市设立分公司开展保险 业务,并将陆续在省内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为统一和规范全省保险发票管理,现 将两公司在川开展保险业务使用发票及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泰康在我省设立的保险分公司(简称在川分公司,下同)开展国内保 险业务收取保险费使用的各种收据(含手工填开、微机打印、宣额收据及各式保单代 收据)属保险发票范畴,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首批纳入管理的发票式样附后);开 展涉外业务收取保险费使用的收据,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暂自行管理。 二、在川分公司使用统一式样的保险发票,由各分支机构将所需票种及数量报所 在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签章审批,再报成都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汇总后向省地方税 务局提供该票式样和所需数量,省地方税务局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印制,暂 委托成都分公司发放;在川分公司使用非统一式样的保险发票,各分支机构将票样及 数量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印制管理。 三、在川分公司使用的保险发票发票联,(保户留存联)和记账联必须套印全国 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必须使用全国统一防伪纸。 四、2000年10月1日,新华、泰康在成都的分公司正式启用地方税务机关 监章印制的保险发票,原发票停止使用。个别库存较大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并加盖验讫章,可延长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 五、在川分公司要建立健全保险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险发票的 申印、领购、保管等工作。近期,两分公司要对各自使用的收据进行清理,凡应由地 方税务局监印的单据都要报票样到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10月1日后,两分公 司未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章和验讫的保险发票,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票样(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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