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5-1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云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新分类代码编写规则 

  发票分类代码共12位,其中: 

  (一)第1位"1"为国家税务局。 

  (二)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由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实行全省集中统一印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地区代码统一采用云南省行政区代码:5300。 

  (三)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四)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五)第9、10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具有唯一性,包括:手写发票、电脑发票、平推式税控发票、卷筒式税控发票等各种发票代码中第9、10位数字,详见《云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新分类代码第9、10位数字明细表》(附件2)。 

  (六)为了避免同年度内同种发票不同联次不同批次发票分类代码重复,确定第11位为发票联次,第12位为发票印制批次。 

  二、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已实行“集中印制、统一票样、规范管理”办法,并采取了“统一票样、统一用纸、统一防伪、统一价格”四统一措施,此办法实施后,各地反映较好,因此,不再印制企业冠名发票,另外,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8号)中有关汇总填开普通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切实做好新分类代码发票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现有发票加强计划管理,调剂使用。 

  (二)为减少发票损失浪费,纳税人未用完的(干式复写纸)旧分类代码发票,在本省范围内可延用至2005年6月30日止,但向省外客户销售货物从2005年1月1日起必须开具新分类代码发票。 

  (三)各地征管部门要配合信息中心做好新分类代码发票发售管理系统软件的调试工作。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