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0日 川地税函[2001]30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 9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电视电 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01]109号) 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抗洪救灾税收扶持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地税明 电[2001]29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业税收各公示项目的具体公示时间 农业税应纳税额测算的固定项目,如计税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稻 谷)、占地减免、贫困减免、应纳税额(稻谷)等,应于夏征前公示,非确定项目如 计税价格、应纳税额(金额)、灾情减免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农业特产税的 有关项目(评产计征部分),应于评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公示。 二、关于农业税收公示方式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广播、张榜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但对各纳税农户的 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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