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01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1日 川地税发[2005]5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鉴于目前各地对水电站、火电站等的地面以下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无统一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

00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地面以下房产是指在地

面以下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与地面连为一体的地下部分和仅存在于地面以下

的房屋。因此在开征范围内的各类地面以下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仅存在于

地面以下的房屋考虑到造价较高,各地在征税时可先作一定比例扣除后再按房产税计

税办法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地报省局审核后确定。

  二、各地要对开征范围内的地面以下房产进行清理,未征收房产税的从2005

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交大昆机自动机器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避税嫌疑大户全国联查协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