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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我局川地税函[2002]115号文规定,市、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房产税的,暂授权各市、州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权限不得层层下放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市、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减免房产税的,从2005年1月1日起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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