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昆明市商业银行《关于昆明市商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昆城
银报[2004]17号),要求2004年度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1997]160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2]2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昆明市商业银行2004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由昆明市商业银行
统一缴纳。
二、昆明市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2004年度跨区(县)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由你局确定。
三、昆明市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所
在地国税机关应认真履行就地监管职责。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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