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海关各所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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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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