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2003成品油及其他应税产
品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情况,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
值税预征率由0.75%调整为1.4%。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2004年新增非独立核算加
油站的增值税征收,也按本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新增非独立核算
加油站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