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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3-0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负担75%,各地州市负担25%。各地州市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2004年及以后年度,地方出口货物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省财政后,再由省财政如数返还各地州市财政。但年度地方出口货物增值税低于返还基数的,省财政按实际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地方国库库款中退付。根据我省现行的退税审批管理权限,对地方25%部分的处理办法为:红河、文山、思茅、西双版纳、保山、德宏和临沧等七个地(州、市)从当地(州、市)本级国库库款中退付;其他九个地(州、市)先从省级国库库款中退付;涉及省财政与各州市财政的利益调整问题,统一在年终结算时处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应与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以便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免、抵”税额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改为:按“免、抵”税额和中央75%、地方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原规定“减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它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字[1998]242号)执行。 

  (二)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归还地方后,再由省财政归还各地州市。 

  四、关于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 

  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退税”戳记。 

  五、关于《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调整 

  (一)删除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类“增值税”下的0103款“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科目说明“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 

  将该款级科目下原有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央和地方新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010303项“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2类“消费税”下的0203款“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020301项“出口货物退消费税”,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020302项“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至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消费税。 

  (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2类“一般预算调拔收拨”中的72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下,增设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科目;反映下级财政所收上级财政拨付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6类“一般预算调拨支出”中的66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支出”下,增设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科目,反映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四)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1类“其他支出”下增设6109款“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科目,反映中央财政对有关企业的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省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地方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地方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七、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 

  八、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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