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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11-30     浏览次数:

     1995年11月30日 川财税(95)44号

 

    《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

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现将贯彻《实施办法》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实施办法》是国家1994年税制改革将农林牧水

产品税并入农业特产税后,我省根据国务院143号令和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

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颁发的。各

级财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尤其要加强对新开征品种和纳税环节征税政策的

宣传力度,争取广大群众、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征收工作打好基础。

    二、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政策

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税源,做到依法征收,坚决防止和纠正

不问税源有无和税源多少,平均摊派税收任务或层层加码的错误作法,不得乱开减免

税口子,随意改变征税范围和调整税率。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类。一类是

生产(包括采集、猎取)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和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另

一类是收购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毛茶、水产品、贵重食品、生漆、银耳、

黑木耳的单位和个人。

    四、关于部分应税品目纳税环节征税的具体意见:

    1.原木、原竹征税问题。生产原木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生产环节8%的农业特

产税外,还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收购原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收购环节8%的农业特

产税。对生产原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生产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外是否代扣代缴收购

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对采伐原木、原

竹进行连续加工成木、竹制品出售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木、竹制品折算成原木、原竹

收入征收16%的农业特产税。

    2.毛茶征税问题。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毛茶的产品税与农林特产税合并,分

别在生产环节按7%和收购环节按16%征收农业特产税。鉴于毛茶属鲜茶叶简单加

工后的初级产品,财政部决定,类似产品可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具体办法

由各省决定。为简化鲜茶叶折合毛茶的手续,便于基层征管,对生产单位和个人出售

的毛茶或鲜茶叶可直接按销售收入的7%征税;对收购毛茶或鲜茶叶的单位和个人按

收购金额的16%征税,如收购未税毛茶或鲜茶叶,还应代扣代缴生产环节7%的农

业特产税;对既从事生产、加工,同时又从事收购毛茶或鲜茶叶的单位分别计算征收,

即生产、加工(不含精制茶)部分按23%征税。(生产7%,加工视同收购16

%),收购部分按16%征税。

    五、关于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蚕茧收购单位和个人、

原木、水产品、牲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为全省统一的扣缴义务人,其余品目是否确

定和个人为全省统一的扣缴义务人,其余品目是否确定扣缴义务人由各市、州人民政

府、地区行政公署结合当地情况具体规定。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有利于加强税收征

管,控制税源流失,各级征收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代扣代缴制度,明

确双方权责范围。经业务、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完善有关手续,并颁发代扣

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的税款要按规定期限及时结算入库,防止挪用、占压

税款。征收机关要按规定付给2%以内的代征手续费。

    六、关于外运证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农税字(1995)

4号文件规定,对外销应税农业特产品按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090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规定,对外销出省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填开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

;对省内营运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应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第

五联随货同行备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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