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30日 川财税(95)44号 《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 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现将贯彻《实施办法》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实施办法》是国家1994年税制改革将农林牧水 产品税并入农业特产税后,我省根据国务院143号令和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 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颁发的。各 级财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尤其要加强对新开征品种和纳税环节征税政策的 宣传力度,争取广大群众、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征收工作打好基础。 二、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政策 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税源,做到依法征收,坚决防止和纠正 不问税源有无和税源多少,平均摊派税收任务或层层加码的错误作法,不得乱开减免 税口子,随意改变征税范围和调整税率。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类。一类是 生产(包括采集、猎取)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和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另 一类是收购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毛茶、水产品、贵重食品、生漆、银耳、 黑木耳的单位和个人。 四、关于部分应税品目纳税环节征税的具体意见: 1.原木、原竹征税问题。生产原木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生产环节8%的农业特 产税外,还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收购原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收购环节8%的农业特 产税。对生产原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生产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外是否代扣代缴收购 环节8%的农业特产税,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对采伐原木、原 竹进行连续加工成木、竹制品出售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木、竹制品折算成原木、原竹 收入征收16%的农业特产税。 2.毛茶征税问题。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毛茶的产品税与农林特产税合并,分 别在生产环节按7%和收购环节按16%征收农业特产税。鉴于毛茶属鲜茶叶简单加 工后的初级产品,财政部决定,类似产品可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具体办法 由各省决定。为简化鲜茶叶折合毛茶的手续,便于基层征管,对生产单位和个人出售 的毛茶或鲜茶叶可直接按销售收入的7%征税;对收购毛茶或鲜茶叶的单位和个人按 收购金额的16%征税,如收购未税毛茶或鲜茶叶,还应代扣代缴生产环节7%的农 业特产税;对既从事生产、加工,同时又从事收购毛茶或鲜茶叶的单位分别计算征收, 即生产、加工(不含精制茶)部分按23%征税。(生产7%,加工视同收购16 %),收购部分按16%征税。 五、关于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蚕茧收购单位和个人、 原木、水产品、牲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为全省统一的扣缴义务人,其余品目是否确 定和个人为全省统一的扣缴义务人,其余品目是否确定扣缴义务人由各市、州人民政 府、地区行政公署结合当地情况具体规定。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有利于加强税收征 管,控制税源流失,各级征收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代扣代缴制度,明 确双方权责范围。经业务、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完善有关手续,并颁发代扣 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的税款要按规定期限及时结算入库,防止挪用、占压 税款。征收机关要按规定付给2%以内的代征手续费。 六、关于外运证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农税字(1995) 4号文件规定,对外销应税农业特产品按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090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规定,对外销出省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填开“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 明”;对省内营运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应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第 五联随货同行备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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