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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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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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