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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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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