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
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
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
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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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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