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1日 川地税发[1996]096号 为了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强化企业所得 税税基管理,现对集体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管理审批处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关于流动资产损益审批处理 企业发生流动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及时查明情况,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 (一)建立健全现金及存款和有价证券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及有价证券每一单 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报主管部 门和同级税务部门备查;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实行责任人办法,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谁经手 谁负责。对超过三年以上经核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在具备有关手续后,其单项损 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报经主管 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查;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 批后,可列为坏帐损失核销;以后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如数冲减当期费用。 (三)企业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 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查;超过20万元 (含2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计入当期损益。 二、关于固定资产损益审批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失, 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决定处理, 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查;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计入当期损益。 三、各市、地、州及县、区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的审批权限在上述规定区 间,由各市、地、州自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财产受损失的,应由责任人先行赔偿后再作清理。 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9号《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 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工作。地方税务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任务是: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 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金进行重新核 实,并进行财务处理。对在资金核实工作中,企业新增资产和减少的资产,应按照本 通知规定的处理权限审批后,才能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六、审批程序: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应根据上述审批权限确定的金额,由企业分别向企业主管部 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上报书面的财产审批报告,并附送财产清查表,列出损失、报废财 产的数量、原进价及损失金额和发生损失的原因等。审批部门应在收到企业财产损失 审批报告后一个月内核实后办理批复,同时,审批部门对企业虚报损失的,有权责令 企业纠正。 企业发生的资产盘盈,在申报时,应写出详尽的书面报告,如实分析产生的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批准。 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财产损失和资产盘盈,企业不得进 入损益,计税时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和计提折旧。 附件:财产损失申报审批表。 财产损失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 金额:元 项 目 数量 原进价 损失金额 审批金额 备 注 一、流动资产损失 1.现金及存款和有价 证券 2.应收帐款 3.存货 三、固定资产损失 1. 2. 3. 4. 企业负责人: 当 企 财务负责人: 地查 业 制 表 人: 地 盖 税意 章 所 审见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九九 年 月 日 区 地 县审 市审 省 地批 州批 地批 税意 地意 税意 局见 一九九 年 月 日 税见 一九九 年 月 日 局见 一九九 年 月 日 局 审 (4)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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