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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
(免)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
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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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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