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正式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
65号)规定,在新的征收机构模式尚未确定的过渡期内,征缴的税款先存入“车辆
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再由开设专户的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缴库
单位)定期汇总就地缴库。《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申请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
户的复函》(财库[2004]14号)同意全国国家税务局系统为负责车辆购置税
征收的单位开设1个账户。为保证全省车辆购置税的正常征收,根据我省车辆购置税
征收机构的设置情况,现申请为云南省国税系统130个直接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单位
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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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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