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1-17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省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发[2002]221号),又进行了普通发票换版,针对你局在实际工作中向省局反映的一些问题,按照“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省局在深入调研后,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发票发售问题。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简化发票发售环节“验旧售新”方式和审批程序,纳税人只须凭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和按季上报国税机关的《普通发票领、用、存季报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即可购买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发票发售窗口查验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后,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户按季供给一个季度的用量;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供给一个月发票需用量,开具《普通发票销售记账凭证》给纳税人,此凭证作为纳税人登记《普通发票领、用、存明细账》的依据。发票发售窗口据此凭证登记《普通发票领、售、存分户明细账》和《普通发票领、售、存分类账》。 

  二、普通发票代开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国税机关既可以为没有发票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也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银行、信用社等中介机构和金融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和金融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强对其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熟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和开票、征税等有关业务流程,并向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核发代开普通发票委托书和代征税款委托书,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发票检查。发票发售环节的审批手续和验旧售新方式简化后,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普通发票日常使用管理的检查工作,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管理的检查实行"分类管理和检查",检查纳税人《普通发票领、用、存明细账》是否登记,发票使用、管理有无违章行为,对日常发票使用管理好的纳税人可进行抽查或者免予检查;对日常发票使用管理不善的纳税人,或者存在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四、新版普通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问题。普通发票换版后,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只能开具为负数发票。即在小写金额栏前加“-”号,在大写金额栏前加“负字”。 

  五、有关普通发票表、单式样问题。表单由你局依据省局统一式样印制、使用,表单式样附后。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请示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