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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在异地开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9-24     浏览次数:

          2002年9月24日 川地税函[2002]301号

 

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异地开展业务能否仍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内地税

发[2002]1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

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有关规定和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

的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军队转业干部、下岗职工、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持有

关证件,离开其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在四川省境内开展业务,均可享受包括营业税

在内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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