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
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好财税[2002]17号文的有关政策,财政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
报送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政策后地方减收有关材料的通知》(财办税
[2002]17号,见附件)。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涉及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
铁矿石资源税地方的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要求于4月10日前将相关铁矿山企业的有
关证、表等资料报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处(联系人:李雁芳0871-3639349),
同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政策后地方减收有
关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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