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3-03     浏览次数: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申请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准备金提取额及贷款呆帐核销情况的请示》(工银川发[2004]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规定,拟原则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2003年度核销呆帐损失人民币627122733.16元、美元2570660.65元。请各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逐笔进行认真审核,如有不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附件:呆帐核销情况表

行名

呆账核销

人民币

美元

营业部

218,235,095.90

2,393,500.80

自 贡

93,734,600.00

 

攀枝花 

2000000.00

 

泸 州

2172794.00

 

德阳

50733313.57

 

广元

55843011.01

 

遂宁

7392000.00

 

宜宾

43882453.97

 

乐 山

36556745.55 

 

内 江

17408168.79

177159.85

绵 阳

30378895.91

 

南充 

7867000.00

 

达州

20890737.20

 

雅安

6999.95 

 

凉 山

8902349.76

 

广 安

4500773.17

 

巴 中

13929460.15

 

眉 山

942084.13

 

资 阳

11746250.10

 

本部

 

 

合计

627122733.16

2570660.65

                                 2003年度

备注:内江分行核销以前年度已批未核呆账166000美元。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