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州、市中心支局;各
外汇指定银行省级分行(昆明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
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087号)一并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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