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
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
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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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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